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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