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年一评价、五年一考核。 《办法》主要是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进行制度规范,在指标设置上突出人民群众获得感,提高了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众获得感指标的权重,引导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绿色惠民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办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方式、主体、对象、内容、时间及结果应用、组织协调、能力保障等进行制度规范,作出6个方面共21条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采取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在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最严格耕地保护等现有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考核重在约束,评价重在引导。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每年开展1次,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根据《办法》,五年考核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实施,主要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照考核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考核牵头部门。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办法》要求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省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体现“奖惩并举”。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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