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想再次开发要过几道关?环保部土壤司负责人解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3日,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就办法的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大量工矿企业关闭搬迁,原有地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污染地块及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污染地块如直接开发建设居民住宅或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房,将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制定本办法是防范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 同时,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缺少专门的污染地块相关规定,已有的相关规定不能满足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管的需要。办法制定实施可以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经验。 问:办法制定中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监管重点。办法将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土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突出风险管控。对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污染地块用地,重点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开展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环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 三是办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专业机构及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块管理流程,规定了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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